南斯拉夫农用地调整税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1页(237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67条规定:(1)土地的土地调整费用和与进行土地调整相关的投资费用,由土地调整的参加者按照其纳入土地调整总额的土地面积分别负担。(2)土地调整费用和与进行土地调整相关的投资费用,可以由土地调整的参加者根据自己的选择交付相应部分的土地或货币。(3)用于补偿土地调整费用的土地价值,依照有关没收土地的法令作出决定。第68条规定,在土地调整的程序上,与土地调整有关的一切活动均不缴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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