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8页(1212字)

记载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法律文书。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扣押的物品如何处理,一般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62条规定了被扣押物品的返还,即不需要继续为证明的目的维持扣押时,将被扣押物返还给权利人,返还可在判决前进行;但根据公诉人或民事当事人的要求对属于被告人或民事负责人的物品应继续扣押以保障法定债权时,由法官决定不实行返还;对法定预防性扣押的对象由法官决定继续为预防目的实行扣押;判决生效后应将被扣押物返还给权利人,除非决定对其加以没收。该法第263条对返还被扣押物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第264条还对在未返还情况下的处置作了具体规定:判决生效一年之后,如返还请求未提出或被驳回,负责执行的法官裁定将由国家发行或担保的钱款、凭票付款票据和有价证券保存在当地的登记办公室。在其他情况下裁定根据物品的性质在公共交易所或拍卖行变卖被扣押物,具体的执行工作由文书室负责。但如这些物品具有学术价值、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则决定将其交给司法部。司法机关也可决定判决生效一年之前或在扣押之后立即变卖因易腐坏或易消耗而不能被保存的被扣押物。变卖的价款应在当地邮局实行司法寄存。这种钱款和保存在登记办公室中的有价证券,在扣除为保存和保管被扣押物的费用后,如两年内无人证明自己对其拥有权利,则划归罚款基金会。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第198条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2款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在刑事诉讼中,对被扣押的书证、物证、赃款及其他有关的物品和文件,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时,要逐件详细填写《处理扣押物品清单》。填制《处理扣押物品清单》时,要将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处理情况逐件写清楚,填写的要求与《扣押物品清单》相同,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处理机关的名称;②文书标题;③编号;④物品名称;⑤数量;⑥特征;⑦处理情况;⑧批准人、承办人、领物人签名;⑨处理日期;⑩处理机关公章。本清单为表格式。对做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随案移送时,应制作《移交赃、证物清单》;对退还原主的制作《发还扣押(调取)物品清单》;对没收的制作《没收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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