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7页(1043字)

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支配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谓之处分。民事诉讼的开始、进行、终了,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起着重要作用,如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是否起诉,起诉后是否撤诉,原告是否增加、减少、放弃诉讼请求,被告是否承认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是否以和解、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一概任当事人之自由。当事人的自由处分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决定诉讼程序的推移和结束,而成为诉讼上的处分原则。权利主体处分自己的主体权利,既可以行之于诉讼之外,也可以行之于诉讼之中,但在诉讼中处分实体权利,必须同时处分诉讼权利,以处分诉讼权利实现其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处分原则的确立与发展 最早源于资产阶级的“私权自治”,表现为人人都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为保障当事人这一自治权,在其第1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惟有当事人可以提出诉讼。在诉讼因取得审判结果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而终止之前,当事人有停止诉讼的自由。”由此开始形成诉讼上的处分原则,其后为诸多国家民事诉讼立法所仿效。苏联十月革命后,列宁提出了国家干预民事关系和民事案件的理论,基于这一理论,1923年的《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将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并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起诉或者参加民事诉讼,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从而处分原则在一些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中,具有了新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设立了监督机制,将当事人之自由处分权确定为“依法处分”,在此,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发生了重要的变革。

依法处分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处分原则作为其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在系列的民事程序制度中相应规定了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诸多权利。但依法处分不同于自由处分,它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分,处分行为应受法律制约和法院监督,如民事诉讼以法院受理而开始;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中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处分不同于自由处分,其权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其行为是有限制的,而不是不受限制的,其目的是维护权益的实质,而不仅是处分行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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