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场用地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8页(221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36条规定,据专门法律规定,其农用土地变成国家财产(不是被没收)并由国营农业单位管理的那些土地所有者,在他们的要求下,可成为根据1990年第15号法律由现有的国营农业单位改建的贸易公司的股东。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他们的继承人。从本法生效之日起的30天内向所在的市或乡政府提出申请。所得股份的数额将按转成国家财产的土地多少计算,但不超过折合成耕地面积10公顷的比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