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民国粮食库券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3页(220字)

民国政府1941年9月22日公布《粮食库券条例》,共8条。主要规定:(1)政府在抗战期间为供应军粮、调剂民食,由财政部、粮食部发行粮食库券,为收购粮食支付代价之用。(2)本库券利率定为周息5厘,以实物计算。即自1943年起,随同券面额按年抵缴各该省田赋应征之实物,利随本减。(3)本库券以田赋征收实物征得粮食为担保,并可充公务上之保证。(4)对本库券伪造或毁损信用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