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最高额抵押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9页(207字)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抵押权可以此种方式设定,即只规定土地应负担的最高额,此外则只保留债权的确定。该最高额须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2)债权附利息的,利息应计入最高额内。(3)抵押权即使未在土地登记簿中载明为担保抵押权,仍视为担保抵押权。(4)此项债权可以根据关于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进行转让。根据上述规定转让债权的,其抵押权并不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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