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抵押权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9页(217字)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土地已被使用出租或者用益出租的,抵押权扩及于使用租赁权或者用益租赁债权。(2)在债权到期的范围内,如果事先未进行有利于抵押债权的扣押,债权在到期一年后,免除其责任。使用租金或者用益租金应事先支付的,责任的免除不扩及于除扣押当时的历定月以后的时间;如果扣押是在当月的第15日以后进行的,责任的免除也扩及于下一个历定月的使用租金或者用益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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