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土地改革罚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0页(217字)

伊拉克1958年《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凡属下列情况者处以1年以内监禁或不少于100第纳尔的罚金,或两罚并用,同时可以没收其全部或部分土地赔偿费:(1)破坏本法第1条规定的实施者。如:拒不呈报本法第2条述及的报告,或在所呈递报告中故意隐瞒、篡改事实者。(2)故意减弱地力、损坏土地上的设施,致使土地收回时已无法使用者。(3)违反本法规定,对将被回收的土地不予耕种又无正当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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