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改变用途没收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8页(364字)

俄罗斯1994年《民法典》第284条规定,如果规定用于农业生产、住宅建设或其他建设的土地在3年内未按相应用途进行使用,则可以向土地所有人没收土地,但法律规定了更长期限的除外。这一期限不包括开发土地所必须的时间,以及由于自然灾害或由于其他致使土地不能按其用途进行使用的情况而未能使用土地的时间。第286条规定:(1)哪个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有权依照本法典第284条和第285条规定的根据作出没收土地决议,以及强制提前向土地所有人提出关于其违法行为警告的程序,由土地立法规定。(2)如果土地所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作出没收土地决议的机关,说明他同意执行该决议,则土地应公开拍卖。(3)如果土地所有人不同意向他没收土地的决议,则作出没收土地决议的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拍卖土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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