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边界划定测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9页(346字)
新加坡1985年《边界及测量绘图法》第13条规定,在划定边界以后,公共事务部部长可以责成对该地区尽快进行测量,然后绘制一张或多张地图,并在其上标出所有已经确认的各类土地。第14条规定,任何地区的地图一经完成,土地局应尽快向与该地图有关的当事人发布通告,要求他们前往土地局或通告规定的地点,以征求他们对该地图的意见。凡对地图中所确定的任何边界持有异议的人,可以将反对意见写一份书面报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8个月内,将报告呈交土地局。第15条规定,自第14条中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期满以后,如果还有人对所定边界持有异议,但并未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则地税征收官或部长专就此事指派的其他官员应该考虑这些反对意见,并进行调查,最终裁定或修改定界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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