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页(850字)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越南按照社会主义大生产方向逐步重新组织农业生产,制定了相应法令和政策。1971年越南劳动党中央作出决议,提出“积极而有计划地把农业从小生产引向社会主义的大生产”。“按照社会主义大生产方向逐步重新组织农业生产”,规定由农业社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社,直接指挥生产,重新掌握土地等生产资料;取消由合作社自行决定生产队为单位进行分配的做法;整顿包农业产量、包物资支出和包工分“三包”工作,杜绝把土地分散到社员家庭的承包形式;整顿健全耕地、种植、饲养、水利、种子等专业队;把农业合作社规模调整到以拥有约200公顷和800劳动力为宜。1974年9月越南劳动党又发出关于“按照社会主义大生产方向在基层重新组织农业生产和进一步改进农业管理”的指示,规定在县一级范围内重新组织生产,把县级建设成为管理行政、管理经济、生产和经营的机构;在县一级成立农业委员会;使县的生产规模拥有约1万公顷耕地、4万个劳动力。1975年越南统一后,越南政府决定,重新组织农业生产这种改革运动适于全国各地。同年9月越共中央决定对南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废除农村的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经营制度。规定要重新调整农业耕地,实行农业合作化,改造农机主。1977年和1978年,越南政府公布法令,宣布废除富农和农业资本家对农业机械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组建农业机械集体经营单位,对农机主采取改造政策。进入80年代,越南政府推行一系列农业改革政策,制定和发布了相应法令和决议:(1)规定农田实行长期承包制,承包期为20年-50年,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继承和转让土地使用权。(2)规定粮食保护价,国家实行粮食储备制度。(3)规定对农业实行低税收政策。(4)规定加大对农业投资比重,农业投资可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28%。(5)规定在农业行政管理和科研、教育部门增设农业科技推广与开发机构。越南政府还于1987年颁布《外国在越南投资法》,鼓励外资向边远山区农村投资,开发农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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