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烟叶审议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页(237字)

韩国《烟草事业法》规定,为了审议有关烟草耕作和烟叶收购的重要事项,在韩国烟草人参公社设烟叶审议委员会。《烟草事业法施行令》规定:(1)烟叶审议委员会审议:各种类和各等级的烟叶收购价格;各等级的烟叶样品;按种类和按地域的烟草耕作面积和按种类的烟叶预购量。(2)委员会由公社职员、耕作者代表、具有耕作收购烟草知识和经验者组成。(3)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委员长为其议长。(4)委员会运营必要事项,经委员会议决,由委员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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