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蚕业管理施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页(340字)

韩国1977年5月2日总统令颁布《蚕业法施行令》,多次修订,1983年7月9日再次修订颁布。共33条。其中规定:(1)拟取得桑苗或蚕种出口或进口的许可者,须向农水产部长官提交载有本法令规定内容的许可申请书。(2)拟取得蚕茧买卖及其斡旋业许可者,须向汉城特别市长、直辖市长或道知事提出载有本法令规定事项的许可申请书。(3)拟取得生丝、玉丝及绢纱的生产、销售许可者,须向农水产部长官提出载有本法令规定内容的申请书,批准后,须向申请者交付许可证;取得许可者一年之内,须具备许可规模设施标准的生产设施;设施设置完毕后,须按农水产部令接受竣工检查。法令还规定,农水产部长官拟支付蚕茧上市奖励金时,可令蚕茧收购机关在支付蚕茧货款时一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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