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质量证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页(283字)

法国《农业指导法》规定:(1)食品与非食品和未加工的农产品应具有农产品标记或与标准形式规范相符合的书面证明。农业标记是集合商标,用以证明食品或非饮食和未加工农产品具有总体优质及预先确定的特性。(2)农产品的标记由该农产品的生产者、制造者、进口者以及同类产品的买主之外的人组成的公法法人或私法法人确定和颁发。(3)农产品标记在农业部长签署认可后方可使用。(4)农产品证明书内容应符合预先规定的制作、加工或包装方法。(5)无论任何人,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处罚。(6)以出产地命名的农产品,不得使用农产品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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