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1页(519字)

诉讼权利的对称。系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上应承担的义务。凡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论是在诉讼上具有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还是各种不同名称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既享有诉讼法所赋予的权利,也承担诉讼法所规定的义务,没有只享有诉讼权利而不承担诉讼义务的主体,即使是在诉讼上具有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应享有与其相适应的诉讼权利,履行职责也应承担与其相适应的诉讼义务。诉讼法上规定诉讼权利的同时,还要规定诉讼义务,是因为程序机制构成的要求和协调诉讼活动的需要,如果只规定诉讼权利而不规定诉讼义务,或者应当规定的诉讼义务而未规定,程序机制的构成就缺乏科学性,在实际运行中就不可能有合理的协调性。诉讼上的义务与权利既非对等的,也非完全对应的,一方主体的义务并非就是另一方主体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诉讼义务主要是为完成民事诉讼法的任务而履行其职责。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是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院的正确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诉讼义务,都是为了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保证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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