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0页(506字)

在诉讼上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切行为。诉讼行为是由诉讼法规定的,以履行诉讼程序的方式进行的,所以它是程序上的行为。履行一定的程序,或者是行使一定的诉讼权利,或者是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所以诉讼行为是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诉讼行为因行为者不同,分为法院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法院的诉讼行为,分为裁判上的行为与裁判外的行为,前者如对案件的审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行为;后者如收集诉讼材料,指挥诉讼,送达诉讼文书,制作诉讼笔录的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请求司法保护的行为与维护实体权限的行为,前者如起诉、应诉,请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提出上诉,申请再审的行为。后者如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行为。诉讼代理人在其代理权的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证人、鉴定人向法院提供案件事实,揭示案情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除为诉讼行为外,还有接受诉讼行为的行为,如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诉状、答辩状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接受法院诉讼文书送达的诉讼行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均属诉讼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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