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0页(493字)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以其独立的意志,依法实施有效诉讼行为的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主体独立进行刑事诉讼行为的资格。诉讼主体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就不了解诉讼活动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也不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诉讼行为能力与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因为法律主体在民事上分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三种,而在诉讼中则仅分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一般具备诉讼行为能力,而无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上属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则均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刑事诉讼行为能力以诉讼权利能力为基础。一般而言,一个成年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要具有独立进行诉讼行为的能力,就必须首先具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即诉讼权利能力。但是,精神病患者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公民,尽管可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却没有独立进行有效诉讼行为的能力,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当然,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未成年人仍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但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协助其进行诉讼行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