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0页(522字)

诉讼行为在形式上或者在内容上,存在与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不完全相符合之处,视为诉讼行为的瑕疵。诉讼行为的瑕疵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其实质是诉讼行为;二是行为的表现形式或者具有的内容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有瑕疵的诉讼行为,原则上不具有诉讼上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通过补正能消除其瑕疵,该诉讼行为即取得法律效力。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效之诉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如果其中只有诉讼请求,而无事实或者理由,诉状在内容上不完全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即可视为起诉这一诉讼行为在内容上有瑕疵。又如当事人在起诉状中记明委托某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但是未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此,起诉是成立的,委托某律师代为诉讼也是合法的,因无授权委托书,在形式上不完全,即视为委托代理人这一诉讼行为有瑕疵。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状中无事实或者理由,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起诉不能成立;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行为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补充了诉状的事实、理由,及时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就应视为取消了上述在内容上、形式上的不完全之处,其起诉行为、委托行为即取得诉讼上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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