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入社土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4页(722字)

阿尔巴尼亚1956年《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8条规定,社的全部活动根据社章和国家机关的法律、决议、指令、指示进行,把社的利益同国民经济的利益相协调,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不断改善社员的生活条件。社员和社管会责任:(1)按照社所订的计划指导社的活动;计划应规定最大限度地利用当地的土地和气候条件,完成国家的任务,利用社的一切可能性,在单位面积的土地上争取最高的产量。社的计划着眼于以最低的成本,发展和协调社的各部门经济,要照顾到社员的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2)运用科学资料,采用先进经验,提高土壤肥力,初期可实行作物的合理轮作制,继而采用先进耕作制度,严格执行农艺条例,以保证取得高产;充分合理地使用土地,开垦荒地,使农田规范化,清理牧场,改良森林等;利用社的一切牵引力、农业机器和其他农具;注意爱护和维修农具和拖拉机站的拖拉机、机器、动力燃料和其他工具;保修排灌系统并开掘新的排灌沟渠。(3)发展果木业,根据社的条件,兴办橄榄、无花果、苹果、木瓜、核桃、葡萄、蚕桑、李子等大果园;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兴办大的柑橘园,为此做好果园管理。(4)兴办牧场(或畜牧站),增加牲畜头数,改良品种,提高牲畜的产品率,帮助社员自觉护理母和小牲畜;护理社养和社员私养的水牛、种,遵守畜牧兽医规则;改良草地和牧地,播种两收作物以保证饲料来源;扩大饲料生产,使之既能满足社的需要,也能按社员劳动日的多少,分配给他们私养牲畜所需的饲料。(5)除经营农牧业外,根据社的条件和可能,也要开展其他经营,如种菜、养蜂、养蚕、副业(如酿酒、生产乳类产品、果汁、砖瓦、蓝筐、地毯、车辆等),以充分利用潜力,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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