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入社土地交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4页(316字)

阿尔巴尼亚1956年《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条规定:(1)社的农业用地不得买卖、租押,但经区人民议会执行委员会准许,可同国家机关、企业、团体的农业用地,同合作社的或公共的农业用地,或同个别公民的农用地交换。(2)社的土地可因接收新社员、开荒和接受国家的备用土地而扩大。国家备用土地需根据区人民议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转交农业社。(3)根据区人民议会执行委员会决定,可从国家备用地中拨给退社或被开除出社的社员。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大片土地的边地拨给这些前社员,但以不妨碍社里农活的正常进行为条件。向退社或被开除出社的社员拨地的权力,属于社员大会,此项决议需经区人民议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