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1956年土地入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4页(352字)
阿尔巴尼亚1956年《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2条规定:(1)入社农民的全部土地归集体所有,即成为社里的公共财产。消除原来的地界,用社里的土地建立起联合的田园。(2)从社里的土地中,提供给每一个社员户一部分土地作为自留地,这里不包括宅地所占的面积。(3)自留地的面积由社员大会确定,最后经区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批准。自留地面积不得少于5%、多于30%公顷。自留地的面积视本地区条件和土地情况而定。(4)在大面积种植葡萄、橄榄、柑橘的地区,在合作社地处近郊的地区,或耕地较少的地区,自留地不得超过5-10%公顷。哪些地方是属于这样的地区,由有关的区人民议会执行委员会专门决议确定。(5)上述所定的自留地面积中,应该扣除每一社员户的生产性建筑和宅院所占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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