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土地所有权享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8页(293字)

印度尼西亚《土地基本法》第21条规定:(1)只有印度尼西亚公民才可享有所有权。(2)可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法人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由政府规定。(3)本法令施行后,因无遗嘱遗产或因婚姻的混合财产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外国人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印度尼西亚公民在本法令施行后失去其国籍者,都必须在获得其土地所有权或失去其国籍之后的1年内放弃其土地所有权。如果超过上述期限之后才放弃其所有权,其权利依法取消,土地归国家所有;其他方面所附带的权利仍然有效。(4)任何人在同时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和外国国籍期间,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本条第(3)款规定对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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