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土地权获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7页(391字)

印度尼西亚《土地基本法令》第9条规定:(1)在第1条和第2条所规定的范围内,只有印度尼西亚公民才能同领陆、领水和领空具有完整的关系。(2)任何印度尼西亚公民,不论男女,都有同等的机会获得某一土地权,并为本人及其家属从中有所收益。第10条规定:(1)享有农业土地权的任何个人和法人,原则上都必须自己积极耕种或经营;防止任何形式的剥削。(2)本条第(1)款规定的实施办法,将另外制定有关法规。(3)本条第(1)款所述原则之外的特殊情况,将在有关法规中另行规定。第11条规定:(1)对人、包括法人同领陆、领水和领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将制定有关法规,以达到第2条第(3)款的目的,并防止超限度地控制他人的生活和工作。(2)对社会状况和人民集团的法律需求中必要的、不违背民族利益的差别应予以重视,并保证维护弱小经济集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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