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2页(741字)

诉的表现形式之一。当事人之间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成立或者现在是否存在,在一定事实或者条件问题上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作出确认判决之诉。任何法律关系的成立都有一定的事实或者条件,有些是法律规定的条件,有些是法律认可的事实,具备必要的事实或者条件,法律关系才能成立,否则,不能成立,法律关系则不存在。当事人以一定事实或者法律为依据,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如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成立,如要求确认某合同无效。前者是要求肯定某种法律关系,后者是要求否定某种法律关系。要求肯定某种法律关系,目的在于肯定自己享有的实体权利,学理上对此称之为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否定某种法律关系,目的在于否定自己应承担的实体义务,学理上称之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的主要特点是:提出确认的法律关系必须具有现实意义,如果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则不能作为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诉之目的只要求法院作出某种法律关系是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确认判决,而不是要求法院作出具有什么实体权利或者免除什么具体义务的判决;确认之诉之争,不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之争。确认之诉是因民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主体认识上的差异性而发生的。其意义在于,使当事人可以借助法定程序,为其在法律关系中可能享有实体权利,或者为其可能不承担某种实体义务作出判定;使实际生活中某些平等主体之间法律上的关系不明确之状态,通过司法上之判定得以确定。确认之诉在实践中往往随之而来的是给付请求,即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成立,一方当事人则主张权利。这种情况形成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并用,以确认之诉开始,以给付之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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