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1页(1004字)

法院对于刑事被告人未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所作的判决。是与出席判决(或称到席判决)相对而言的一种判决。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规定不尽相同。

英国的缺席判决适用于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传票已经发出的情况下,治安法官如确认该传票在审理期日前已送达被告人,而被告人在审理期日不到庭,或者被告人先已到庭就控告作过答辩,而在延期审理时未到庭,都可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判决。此外,1957年英国法律规定了一种通过邮寄信件表示认罪而不到庭受审,治安法官即可据以作出有罪判决,这也是缺席判决的一种情形。

在法国,缺席判决适用于审判轻罪和违警罪的案件,重罪法庭审理案件不能进行缺席判决。《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还规定:某些轻罪或违警罪的被告人,可以写信给法庭庭长,要求缺席裁判;被告人对执行缺席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时,全部判决应视无效。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拘役、罚金、没收财产或者合并论处这些刑罚的被告人,如果他的住所不明或者是在国外,或者认为不可能或不适宜把他带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时候,经检察官申请,可以缺席判决。但应在报纸上刊登传票,以公示传唤的方法,将审判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缺席被告人。

《日本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判决也有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适用5000日元以下罚金或罚款的案件,以及法院认为被告人的到场对保护其权利无关重要时,准许不到场,可以在被告人于审判期日不到场时进行审判。其他案件,原则上被告人不到场就不能开庭,但是,当这些案件被羁押的被告人在审判期日已受到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场,而由监狱官吏带送有显着困难时,法院也可以在被告人不到场的情形下进行该期日的审判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缺席判决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为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开庭审判时均要求被告人到场,没有缺席判决的情形。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的精神,如果被告人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被责令退出法庭的,法庭审理不中断,可以缺席判决,但宣判时退庭的被告人应当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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