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45页(316字)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一个有关建立各级地方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件。根据该《通则》的规定,在国家各大行政区和其他区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省、行署和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署;专区设立省人民检察署分署;县设立人民检察署。据此,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逐步建立,成为独立的地方国家机关。同时,《通则》重新确立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的领导体制,将原来在《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规定的垂直领导制改为双重领导制,即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既受上级检察署的领导,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此外,《通则》还明确了地方各级检察署检察反革命案件的职权,增加了对违法或不当裁定的抗诉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