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45页(693字)

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并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我国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罪,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只有告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的案件。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见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刑事诉讼法概念之一。犯罪的被害人或其他代被害人行使告诉权的人向侦查机关报告该犯罪事实的诉讼行为。告诉的内容一般只指陈述犯罪事实。被害人往往同时提出追诉的请求,但追诉的请求并非告诉的必要内容。通常情况告诉是侦查的根据之一,只有告诉乃论案件,才成为起诉的条件。告诉均无拘束检察官的法律效力。 (项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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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不可分(Unteilbarkeit des Strafantrages;non-separation of complaint) 德国、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的原则之一。指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告诉人对同一犯罪事实之一部分提出告诉或撤回告诉,其效力及于犯罪事实之全部(客观不可分);同时,告诉人对共同犯罪的一人或数人提出告诉或撤回告诉,其效力对于其他共犯也产生法律效力(主观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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