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45页(257字)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刑事诉讼法概念之一。指与本刑事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侦查机关报告犯罪事实的诉讼行为。告发人只须报告犯罪事实,不须知悉犯人,更无须提起追诉的请求。告发既是知悉犯罪第三人的权利,又是其义务。《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不问何人,知有犯罪之嫌疑者,均得为告发。第222条规定,公务员因执行职务而知有犯罪之嫌疑者,应为告发。但侦查机关或其辅助机关不在此列。告发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告发只是侦查的根据之一,检察官进行侦查、起诉与否,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