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31页(859字)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的第一个诉讼阶段,也是必经阶段。

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起诉具有以下特点:①它是原告单方的诉讼行为;②它是原告对法院所为的诉讼行为;③它是原告针对被告所为的诉讼行为;④它是引起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发生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见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关于起诉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能采用书面起诉方式,即原告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的内容一般包括: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④受诉法院的名称和起诉的时间,并由原告签名或者盖章。原告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被告的人数一并递交起诉状副本。关于起诉的程序问题,主要涉及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否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处理起诉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上,我国的做法是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见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于起诉的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因原告的起诉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而有所不同(见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受理 行政诉讼中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受理与起诉不同,它是法院单方的诉讼行为。只有原告的起诉行为与法院的受理行为相结合,行政诉讼审判程序才能开始。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行政案件前,必须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法院一旦受理原告的起诉,便标志着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了诉讼法律关系,标志着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的开始,并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见行政诉讼的受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