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18年消费合作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1页(546字)

苏联十月革命后,苏维埃工农政府于1912年1月发布《关于消费公社的法令》。法令规定,全国公民都必须加入当地的(村的、乡的、镇的、或城市的一部分、街道的一部分联合成立的)消费合作社。各家可以自由联合组成消费合作社,但是每社至少应有2/3以上的户数属于非富有阶级(即工人、完全不使用雇佣劳动的农民等等)。每个消费合作社除采购和分配产品以外,还要经营当地产品的销售事宜。由消费合作社理事会设立若干供给委员会,如无相当的供给委员会的书面证明,不许运输任何产品。法令还规定,现有的消费合作社一律收归国有,并且必须一无例外地接受当地的全体居民入社。私人可以不在地方仓库而到中央仓库去购买产品,但是必须记在所属的地方消费合作社的账簿上。如无供给委员会的证明而私自运输、买卖产品者,应当没收全部财产,判处半年以上的监禁,并强迫其劳动。除遵照可能为进口商品规定的限制以外,每人都可以通过他所属的消费合作社自由购得任何产品,不受任何限制。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照自由价格售给当地供给委员会,但法律规定了固定价格的除外。每个工兵农代表苏维埃,都必须组织若干监督、检查和指导小组,来协助居民组成消费合作社(供给委员会),并检查他们的账目以及他们管理的全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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