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5页(1097字)

又称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具备司法精神医学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精神病科主治医师以上或主检法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接受司法机关或有关机构的委托或聘请,运用司法精神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案件中有关当事人的精神健康状态和相关法律能力等专门问题,进行分析、评断,为司法机关或有关机构查清事实,提供证据的过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一种诉讼行为,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需要鉴定的案件类型,可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为刑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民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和行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根据鉴定人人数的多寡,分为专家个人鉴定和集体鉴定;按照鉴定场所的不同,又可分为门诊鉴定、住院鉴定和会诊鉴定;根据被鉴定人是否到场,又分为直接鉴定、间接鉴定或缺席鉴定。具体鉴定的形式选择由鉴定人与委托或聘请鉴定机构的送鉴定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商决定。

鉴定人在完成一项具体鉴定案件后,须以书面形式将鉴定结论提供给委托鉴定的机构,即出具《鉴定书》。鉴定书是一种证据的载体,其内容应当包括鉴定案件编号、委托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时间、鉴定目的和要求、鉴定日期、鉴定场所、鉴定时在场人、案情摘要、被鉴定人一般情况、被鉴定人个人社会生活背景材料的调查、对被鉴定人躯体和精神检查的阳性和阴性体征、分析意见、鉴定结论以及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业务专用章等项目。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共性外,还具有其特殊性,即内容的科学性与形式的法律性相统一。其中内容的科学性包括鉴定人须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技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鉴定;鉴定人独立运作;鉴定结论的内容须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以及相关的法律能力予以明确的说明,但不能对整个案件予以法律评价。形式的法律性为鉴定人必须是受司法机关委托、聘请或指派的自然人;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符合法定的形式。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材料,虽然可以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但它对司法审判工作却无约束力。委托鉴定机构在收到鉴定书后,须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采信。若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既可向原鉴定机构、鉴定人提出质询,也可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或原鉴定人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一旦被采信,即产生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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