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地转用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0页(651字)

在控制农地转用上,韩国《农地保护利用法》规定:(1)农水产部长官为合理限制农地的转用,调整其利用,应按总统令规定指定绝对农地并告示。所称“绝对农地”,系指依靠公共投资而造成的农地、已打好农业基础的农地和集团化的农地。(2)拟转用农地者,除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形者外,须依总统令规定,取得农水产部长官的许可。主管部长官决定或指定城市规划区域时,如该区域内含有农地、绿地,须变更其用途或形态性质,须同农水产部长官协商。农水产部长官许可同意或承认一定面积以上的农地转用时,须经国务会议审议。获得协议、同意或承认而转用农地者,应依本法规定,将相当于其转用农地的农地造成费用交纳给管理运用农地基金者。(3)主管部长官为新建或扩建公用或公共用设施,拟将农地作为本法规定的用地而转用时,必须同农水产部长官协商。(4)取得本法规定的转用地许可者,如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农水产部长官可吊销其许可或变更已许可的事项或令其中止有关工程或停止施工。(5)在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农地的地目,除本法规定情况外,不得变更为非农地的地目。(6)区厅长、市长或邑、面长为掌握农地实态,谋求有效利用与管理,须按地块制作备置农地卡,按农地制作备置农地原簿。(7)在未取得许可而转用农地、吊销许可、违反规定栽种多年生植物、牧草或观赏树情况下,农水产部长官、道知事、郡守可规定一定期间,令其恢复原状,亦可通过代执行恢复原状。(8)农水产部长官可依照总统令规定将本法规定权限的一部分委任给道知事或郡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