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种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9页(296字)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属于地方各州范围内的职权,例如品种管理和种子生产,可由各州自行制定法律规定,其立法宗旨应在于保护本地区种子贸易和农业生产。1939年《美国联邦种子法》颁布后,各州种子法相应作出修改,对种子质量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如密西根州种子法规定,农作物种子的最低发芽率为60%。华盛顿州规定,种子中,基础种、登记种、检验种纯种的最小纯度为99%,黑麦种为96%;不准含有禁止的恶性杂草;在大麦、燕麦、小麦中不得有黑麦、澳大利亚豌豆或野豌豆,在黑麦中不得有澳大利亚豌豆或豌豆等。各州种子法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地方法律裁决的基本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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