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子染色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8页(513字)
美国《联邦种子法》中,对某些需要染色的种子作出规定:(1)受本法有关条文的约束的、包含10%或10%以上的苜蓿和(或)红三叶草种子的任何种子,应按照农业部长以规章规定的方法或程序予以染色,而如果切实可行时,所染的颜色应表明产地的国别或地区。(2)当农业部长经过公开的听证会以后,决定任何一个外国或地区的苜蓿或红三叶草的种子不适于美国的一般农业用途时,他将公布这项决定。在决定公布90天或90天以后,直至这项决定被取消以前,装在每一容器中的该项苜蓿或红三叶草种子的10%或10%以上,或包含10%或10%以上该项苜蓿或红三叶草种子的任何种子,应按照农业部长规定的规章染上红色。(3)在受本法第301节约束的任何种子中,如其中超过10%的苜蓿或红三叶草的种子的产地不能确定,则每一容器中的该种子10%应染上红色。(4)当不同产地的苜蓿或红三叶草的种子在受本法有关条文约束的任何种子中占10%以上,并且由于不同产地而需用不同颜色时,则在每一容器中的这项种子的10%染上红色。(5)根据本法条文需要染色的任何种子与在美国生长的同类种子混杂时,每一容器中的这项种子应有10%染上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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