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开发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2页(849字)

新加坡1985年颁布的《规划法》,对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没有得到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任何人无权开发任何土地;任何人无权分割土地。主管部门在签发开发土地许可证时可附加一定的条件,如可限定允许开的期限;要求向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或法定机构交纳保证金;10年之内,任何被开发土地面积的30%,其所有权归一人所有。如不遵守附加条件,则主管部门可取消开发许可证。(2)任何人擅自开发土地,应定为犯罪,其罚金不超过3000新元,如连续犯罪,每天加罚100新元以下罚金。(3)主管部长可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公告,授权一般或某些特殊地区的土地开发。所称开发是在土地以上或以下进行任何建筑、工程、开采或其他处置,或者在建筑或土地利用过程中产生一些实质性的变化。(4)如主管部门认为任何土地开发在违背本法规定或不遵守附加条件情况下已经实施,主管部门可发出停止实施的决定。不服从决定者,应定为犯罪,罚金不超过3000新元,如连续犯罪,可加罚每天不超过100新元的罚金。(5)如某人的土地按照总规划的要求被分配用于公共开发,该人可向主管部门发出购买通知。如主管部长同意该购买通知,应决定支付给当事人补偿费的数额。赔偿费数额应根据当时正在生效的有关公共土地征用原则而定。(6)如某人已被部长或主管部门授权,可在白天有权进入开发土地。如有人拒绝、阻碍,应定为犯罪,罚金不超过200新元,或处不超过3个月监禁。(7)依照本法,主管部门为收取应支付款项,可发出查封警告,或没收属于应付款人的动产及作物,可以公共拍卖形式出售该土地,并编制查封、出售房地产的详细清单。主管部门的土地销售收入应用于弥补土地应支付的税款、费用和6%的年利息;(8)如土地出售以前,土地上有任何权益的人,将应支付的税款、费用及利息交给了主管部门,则主管部门应停止出售土地。(9)某人将出售或转让某一片土地,出售转让前,有义务支付土地税款。(10)主管部长有权制定贯彻执行本法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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