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91页(1352字)

又称公诉原则,与私人追诉主义相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之一。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权应当由法定的国家机构依法行使。这种代表国家对涉嫌实施犯罪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机构通常为检察机关,它们所提起的诉讼称为公诉,代表检察机关提起并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称为公诉人。

从历史上看,国家追诉主义是在废除私人追诉主义的基础上得到确立的,人类早期的刑事诉讼曾实行私人追诉原则,即由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行使刑事起诉权,他们依法提起的控告构成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前提,国家不承担对侵害他人权益的人提出控诉的责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理性意识的增强,人们逐渐认识到,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个人的权益,而且对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构成了破坏和危害,国家只有统一地行使对犯罪的追诉权,才能使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同时得到有效地维护。同时,随着犯罪活动的日益复杂化,那种建立在私人追诉主义基础上的刑事诉讼制度出现了各种弊端,如被害人过于关注个人利益的满足而忽视了公共利益的维护,被害人仅靠个人的力量难以充分及时地揭露犯罪,收集犯罪的证据。而由国家专门机构代替被害人承担起查获犯罪人、调查犯罪事实并提起公诉的责任,则可以避免上述弊端的发生。这些因素成为国家追诉主义取代私人追诉主义的重要原因。起初,国家追诉主义是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相结合而得到确立的,即追诉犯罪的权力与裁判权一起由法院集中加以行使。到了19世纪,各国相继完成了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建立了检察机构,确立了控审分立的诉讼制度,使国家追诉主义与不告不理原则一起,成为其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

法国没有建立自诉制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权向任何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对于无需预审的违警罪和轻罪案件,检察机构有权直接向违警罪法院和轻罪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对于需要预审的违警罪和轻罪案件,检察机关须向预审法官提出正式侦查请求并且征得其同意后,才能向违警罪和轻罪法院分别提起刑事诉讼;对于重罪案件,检察机关须在上诉法院审查庭作出起诉裁定书以后向重罪法院提起公诉。德国实行以国家追诉主义为主、以私人追诉主义为辅的原则,即由检察机关依法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而对于诸如非法侵入、轻微的侮辱、侵犯通信秘密、轻微伤害、损坏财产等犯罪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如果被害人对这些自诉案件放弃追诉权,检察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日本,所有犯罪行为均由国家专门机构——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无权就任何刑事案件提起自诉。这又被称为检察官的“起诉垄断主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国家追诉主义与私人追诉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对于上述自诉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均有权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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