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6页(861字)
() 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要求。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相对人便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规定,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分为一般起诉期限和特殊起诉期限。一般起诉期限为3个月,它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通常情况的起诉期限。特殊起诉期限是指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起诉期限。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特殊起诉期限主要有两种情况:①起诉期限为15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6条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31条、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②起诉期限为30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论是一般起诉期限还是特殊起诉期限,都是从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应当知道”是指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即相对人在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而不管相对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有关的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应当知道而基于主观上的过错而未能知道并不影响起诉期限的计算。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起诉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应认为起诉无效,法院不应当受理。在一般起诉期限与特殊起诉期限中,应当优先适用特殊起诉期限的规定;无特殊起诉期限的,适用一般起诉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