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土改机构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2页(455字)
斯里兰卡《土地法案》第8条规定:(1)为实施本法案可成立土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席1人,其他委员14人组成。(2)凡下列人员无资格被任命或继续担任委员会委员之职:参议员或众议员;对任何宁达加马土地享有权利、所有权或利益者。第9条规定,委员会的所有委员,除提前离职外,任期为3年,因任期届满而离职的委员有资格被重新任命为委员。第10条规定,为保证委员会履行职责,可以任命1名秘书及此类其他官员和服务人员。第11条规定,所有向委员会提出的对任宁达加马土地所有权要求裁决的申请都必须在委员会的会议上研究并做出决定。第12条规定,凡为研究和决定向委员会提出的对任何宁达加马土地所有权要求裁决的申请而召集的会议,委员会的主席,如果没有主持会议,则会议的主席,就具有区法院的所有下述权力:传唤或强制证人出席;强制出示文件;使证人宣誓或做出正式证词。第13条规定,在委员会会议上就任何事项做出证言的任何人都必须确认他说的是事实。第14条规定,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3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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