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页(197字)

又称审判集中原则。基本含义是,法庭审判活动一旦开始,除法定特殊情形之外,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持续而不间断地进行,直至法庭作出裁判为止。即使法庭因特殊理由而不得不中断审理,也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恢复进行。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29条规定:“中断审判期间总计不超过10日的,可以恢复审判的进行;中断期间超过10日的,法庭应重新开始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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