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区合作检查协会理事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9页(223字)
德国《地区性合作检查协会章程》第3章中规定:(1)协会理事会至少由2名专职理事组成,理事由协会工作委员会不定期聘任,有1名理事可公开聘任为经济检查员。(2)理事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业务工作。(3)理事年满65岁时,至迟可任职到本年年底。(4)理事会在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的情况下,可以作决议。(5)理事会以有效票简单多数作决议。决议必须记录下来。记录应由所有与会者签字。(6)决议也可以转阅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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