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6页(547字)

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见地域管辖)的范畴。由于专利诉讼专业性强,因而在法院管辖权限的划分和确定上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专利案件的审理,从法院的级别上划分,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具体受诉法院上划分,专利案件因其类型的不同又分属于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划分如下: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等只能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则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三类案件。目前,重庆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获准对上述三类案件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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