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区合作检查协会解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9页(246字)

德国《地区性合作检查协会章程》第6章协会的解散与合并中规定:(1)解散地区合作检查协会,只有根据协会理事会和协会工作委员会共同的建议并由协会大会决议通过才能执行。(2)解散协会建议须在协会大会召开至少两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递交协会理事会。(3)解散协会决议,只能在所有专业联合会全体会员大会事先同意情况下,并在专门为此目的召开的协会大会上通过作出。(4)在协会解散情况下,协会工作委员会以与会会员3/4的多数,通过关于剩余财产使用的必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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