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区合作检查协会大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8页(291字)

德国《地区性合作检查协会章程》第3章中规定:(1)地区合作检查协会大会是协会全体会员的大会。拥有在一切协会事宜中最高的决断权。(2)协会大会的特殊责任包括:修改章程以及批准和修订选举规程;选举协会工作委员会委员;听取协会理事会报告;听取协会工作委员会报告;解散协会工作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或工作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作出决断;合并;解散协会。(3)协会大会每年至少在协会所在地区召开一次。(4)协会大会由协会工作委员会主席或其一名副主席主持。大会主席任命一名记录员和一名司票员。(5)每位协会会员代表有一票。(6)大会主席决定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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