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区合作检查协会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8页(306字)

德国《地区性合作检查协会章程》第2章中规定,地区合作检查协会会员义务产生于协会章程及其宗旨。会员特别拥有以下义务:(1)遵守章程规定以及理事会各机构的决议。(2)交纳协会会费和其他费用。(3)向理事会报告年终结算、营业报告以及其他理事会要求的材料、通报及其他材料。(4)接受由理事会根据法律、章程或由理事会各机构确定的范围内进行的检查。(5)及时邀请理事会出席正式和非正式全体社员大会。(6)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经营业务改变意见。(7)尊重理事会成员的合理要求和利益。(8)订阅由理事会发行或指定的通讯。(9)与其他理事会成员发生矛盾时,应先向调停工作委员会上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