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6页(319字)
1948年2月发布《陕甘宁边区颁发土地房窑证办法》。共15条。主要规定:(1)凡土地问题已解决的地区,不论原有或分得的土地、房窑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发给土地、房窑证。(2)各县(市)进行登记土地时,应以乡为单位,组织土地登记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职责。(3)土地登记一律以亩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领取土地证手续费。(4)人民登记土地、房窑时,须呈验其土地、房窑原有的凭证及约据。领到新发的土地、房窑证后,原有的约据证件,一律缴出,当众焚毁。(5)土地、房窑领证手续费,一律由发证机关收缴县政府转解边区政府财政厅。本办法公布后,1943年9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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