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5页(388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农业协同组合必须制定组合章程,主要记载该法规定的具体事项。有关组合大会或代表大会、有关业务执行及会计、有关负责人、有关组合成员及其他必要的事项的规定,要通过制定规约加以规定。组合设置理事及监事作为负责人,按照该法规定的定员、选举方法进行选举。负责人的任期,在3年以内由章程规定。《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禁止组合负责人兼职(理事、监事同时兼任)。理事须遵守法令、行政厅依法所做的处分、章程、规约、互助规程、信托规程、宅地等提供事业实施规程、国内汇兑交易规程及大会的决议,并为组合忠实地履行其职务;理事玩忽职守时,该理事对组合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该法中,还对组合大会召集、章程文件备置阅览、决算文件提出、备置及阅览、改选负责人、负责人及职员禁止竞争营业、出资盈余、债务管理等,均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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