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5页(538字)
政府行政厅对农业协同组合法人及中央会进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定。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为了解农业协同组合法人及中央会是否遵守政府有关法令,行政厅要向其收取必要的报告或命令其提交必要的资料;组合成员怀疑组合或中央会的业务或会计违反政府有关法令,请求政府检查,在得到其组合成员总数1/10以上者同意时,行政厅必须进行检查;为确保组合的存款事业健全运营,保护组合成员利益,行政厅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命令更改业务执行的方法,停止事业的全部或一部,进行财产的信托,或者禁止或限制处分财产,或者发出其他监督上所必要的命令;为确保中央会的事业健全运营,行政厅有权对该中央会的业务或会计做监督上所必要的指示;行政厅在进行上述检查时,有权命令该组合或者农事组合法人或中央会,限期采取必要的措施,组合或者农事组合法人或中央会,不服从上述命令时,行政厅有权命令限期停止业务的全部或者一部或改选负责人;行政厅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所列场合,发出解散该组合或农事组合或农事组合法人的命令;组合成员得到其总数1/10以上者同意,认为组合或中央会的大会的召集手续、决议的方法或选举违反法令,行政厅认为其有违反的事实时,有权取消该决议或选举或者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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