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3页(504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中央会在汉城特别市设立事务所,并可依据章程规定设支事务所。中央会以单位组合和特殊组合为会员。会员须拥有10股以上出资,一股为1万元。中央会会员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度。设立中央会时,须以区域内组合15人以上发起人,召开准备会,制作章程,经创立总会议决后报请主务部长官认可。该法规定,在中央会设大会,定期大会每年1次。中央会的会员超过500人时,设代替大会的总代会。在中央会设理事会。还规定,中央会长由主务部长官提请总统任命,任期3年。职员由中央会长任免。任员和干部职员不得从事营利事业,除本法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从事其他事业。该法还规定了中央会事业,主要包括:(1)对会员事业的指导和调整;(2)对会员事业的调查研究和普及宣传;(3)对会员组合员和职员的培养、训练和讲习;(4)为会员服务的购买、贩卖事业和其共同事业,代理业务及与此相连的运输、保管、加工业务;(5)信用事业;(6)有关会员事业发展的共同利用、加工设施;(7)会员共济事业;(8)政府委托事业;(9)政府辅助事业;(10)对会员支付辅助金;(11)有关的对外贸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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