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5页(262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负责人超越权限的罚则,组合的负责人不管以何种名义在组合的事业范围以外发放贷款、贴现票据、为投资交易而处分组合的财产,处3年以下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2)妨碍报告或检查的罚则,不依法向行政厅进行是否遵守法令的报告或者做虚假的报告,或拒绝、妨碍、逃避行政厅依法检查组合或中央会的业务或会计违法行为的,处3万日元以下罚金。(3)违反禁止竞争营业的罚则,组合负责人及职员从事本法禁止的竞争营业的,处3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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