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5页(281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设立农业协同组合,必须有15人以上的农民为发起人;设立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必须有2个以上组合为发起人。(2)发起人须预先做出计划书,并公布,召开设立筹备会。(3)召开创立会后,发起人须及时向行政厅提交章程及事业计划,申请设立的认可。(4)行政厅须依法给予认可,并发出通知。(5)得到认可后,发起人须及时将其事务移交给理事。出资组合的理事,在接受移交后须及时收缴第1次出资。(6)组合在主事务所的所在地按登记设立而成立。经90天仍未进行登记,行政厅可取消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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